2024-07-09

01.国家层面
刘烈宏出席2024年全球数字经济大会开幕式并致辞:把握经济发展新机遇
7月2日,以“开启数智新时代 共享数字新未来”为主题的2024全球数字经济大会在北京开幕。国家数据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烈宏参加开幕式并致辞。致辞全文如下:
数字改变世界,创新引领未来。很高兴在这生机勃勃的盛夏时节,与大家相聚北京,参加2024年全球数字经济大会。在此,我谨代表国家数据局,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数据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当前,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数字技术的深度应用,不断催生新模式新业态,在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带动和创造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带来经济发展新机遇。本次大会以“开启数智新时代 共享数字新未来”为主题,正当其时、恰逢其势。
我们要准确把握数字技术发展趋势,不断开拓经济发展新蓝海。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全球科技创新空前密集活跃,特别是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快速发展,正在深刻改变经济社会运行模式,创造新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有望培育出超万亿美元的支柱产业,为千行百业赋能,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和关键动力源。我们要大力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优化智算中心建设布局,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推进人工智能数据集建设,不断夯实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基础,加强人工智能在工业和国民经济各领域应用,让新技术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
我们要深入推进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提升数字中国建设质效。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就是要发挥我国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以数字化驱动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变革,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国家数据局运行以来,我们切实履行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职责,加快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实施“数据要素×”行动,布局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激活数据要素价值。2023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估计超过12万亿元,占GDP比重10%左右,有望提前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下一步,我们要继续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协同,加快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和基础制度建设,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数字化公共服务水平,全面统筹数字化发展和安全,完善数字中国建设推进机制,强化常态化监测评估,全面提升数字中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我们要深入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世界经济的每一轮爆发式发展都与新的生产要素密切相关,从土地、资本到技术,新生产要素逐步融入社会化大生产,并最终成为推动产业转型和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伴随新一轮信息技术的爆发式涌现,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正逐步成为价值创造的源泉。释放数据要素价值,需要向改革创新要活力要动力。我们将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今年陆续推出数据产权、数据流通、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企业数据开发利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等8项制度文件,加大政策供给,推动我国海量数据优势转化为国家竞争新优势,促进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北京市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排头兵,数据资源丰富、创新资源集聚、产业发展领先,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肥沃“土壤”。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加大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试验探索,积极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进数据领域国际合作,必将为推进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贡献重要力量。
最后,预祝本次全球数字经济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
关于印发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人工智能标准化工作系统谋划,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人工智能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进一步加强人工智能标准化工作系统谋划,加快构建满足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人工智能+”高水平赋能需求的标准体系,夯实标准对推动技术进步、促进企业发展、引领产业升级、保障产业安全的支撑作用,更好推进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特制定本指南。
一、产业发展现状
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基础性和战略性技术,正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加速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全面赋能新型工业化,深刻改变工业生产模式和经济发展形态,将对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人工智能产业链包括基础层、框架层、模型层、应用层等4个部分。其中,基础层主要包括算力、算法和数据,框架层主要是指用于模型开发的深度学习框架和工具,模型层主要是指大模型等技术和产品,应用层主要是指人工智能技术在行业场景的应用。近年来,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在技术创新、产品创造和行业应用等方面实现快速发展,形成庞大市场规模。伴随以大模型为代表的新技术加速迭代,人工智能产业呈现出创新技术群体突破、行业应用融合发展、国际合作深度协同等新特点,亟需完善人工智能产业标准体系。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加快赋能新型工业化,以抢抓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先机为目标,完善人工智能标准工作顶层设计,强化全产业链标准工作协同,统筹推进标准的研究、制定、实施和国际化,为推动我国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到2026年,标准与产业科技创新的联动水平持续提升,新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50项以上,引领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加快形成。开展标准宣贯和实施推广的企业超过1000家,标准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成效更加凸显。参与制定国际标准20项以上,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全球化发展。
坚持创新驱动。优化产业科技创新与标准化联动机制,加快人工智能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推动先进适用的科技创新成果高效转化成标准。
坚持应用牵引。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面向行业应用需求,强化创新成果迭代和应用场景构建,协同推进人工智能与重点行业融合应用。
坚持产业协同。加强人工智能全产业链标准化工作协同,加强跨行业、跨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协作,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标准化模式。
坚持开放合作。深化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鼓励我国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携手全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制定国际标准。
三、建设思路
(一)人工智能标准体系结构
人工智能标准体系结构包括基础共性、基础支撑、关键技术、智能产品与服务、赋能新型工业化、行业应用、安全/治理等7个部分,如图1所示。其中,基础共性标准是人工智能的基础性、框架性、总体性标准。基础支撑标准主要规范数据、算力、算法等技术要求,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夯实技术底座。关键技术标准主要规范人工智能文本、语音、图像,以及人机混合增强智能、智能体、跨媒体智能、具身智能等的技术要求,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应用。智能产品与服务标准主要规范由人工智能技术形成的智能产品和服务模式。赋能新型工业化标准主要规范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制造业全流程智能化以及重点行业智能升级的技术要求。行业应用标准主要规范人工智能赋能各行业的技术要求,为人工智能赋能行业应用,推动产业智能化发展提供技术保障。安全/治理标准主要规范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等要求,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人工智能标准体系框架
人工智能标准体系框架主要由基础共性、基础支撑、关键技术、智能产品与服务、赋能新型工业化、行业应用、安全/治理等7个部分组成,如图2所示

四、重点方向
(一)基础共性标准
基础共性标准主要包括人工智能术语、参考架构、测试评估、管理、可持续等标准。
1.术语标准。规范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应用的概念定义,为其它标准的制定和人工智能研究提供参考,包括人工智能相关术语定义、范畴、实例等标准。
2.参考架构标准。规范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应用及系统的逻辑关系和相互作用,包括人工智能参考架构、人工智能系统生命周期及利益相关方等标准。
3.测试评估标准。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成熟度、人工智能体系架构之间的适配度、行业发展水平、企业智能化能力等方面的测试及评估的指标要求,包括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估,人工智能通用性测试指南、评估原则和等级要求,企业智能化能力框架及测评要求等标准。
4.管理标准。规范人工智能技术、产品、系统、服务等全生命周期涉及的人员、组织管理要求和评价,包括面向人工智能组织的管理要求,人工智能管理体系、分类方法、评级流程等标准。
5.可持续标准。规范人工智能影响环境的技术框架、方法和指标,平衡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包括促进生态可持续的人工智能软件开源基础框架,人工智能系统能效评价,人工智能与资源利用、碳排放、废弃部件处置等标准。
(二)基础支撑标准
基础支撑标准主要包括基础数据服务、智能芯片、智能传感器、计算设备、算力中心、系统软件、开发框架、软硬件协同等标准。
1.基础数据服务标准。规范人工智能研发、测试、应用等过程中涉及数据服务的要求,包括数据采集、数据标注、数据治理、数据质量等标准。
2.智能芯片标准。规范智能芯片相关的通用技术要求,包括智能芯片架构、指令集、统一编程接口及相关测试要求、芯片数据格式和协议等标准。
3.智能传感器标准。规范单模态、多模态新型传感器的接口协议、性能评定、试验方法等技术要求,包括智能传感器的架构、指令、数据格式、信息提取方法、信息融合方法、功能集成方法、性能指标和评价方法等标准。
4.计算设备标准。规范人工智能加速卡、人工智能加速模组、人工智能服务器等计算设备,及使能软件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包括人工智能计算设备虚拟化方法,人工智能加速模组接口协议和测试方法,及使能软件的访问协议、功能、性能、能效的测试方法和运行维护要求等标准。
5.算力中心标准。规范面向人工智能的大规模计算集群、新型数据中心、智算中心、基础网络通信、算力网络、数据存储等基础设施的技术要求和评估方法,包括基础设施参考架构、计算能力评估、技术要求、稳定性要求和业务服务接口等标准。
6.系统软件标准。规范人工智能系统层的软硬件技术要求,包括软硬件编译器架构和优化方法、人工智能算子库、芯片软件运行时库及调试工具、人工智能软硬件平台计算性能等标准。
7.开发框架标准。规范人工智能开发框架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开发框架的功能要求,与应用系统之间的接口协议、神经网络模型表达和压缩等标准。
8.软硬件协同标准。规范智能芯片、计算设备等硬件与系统软件、开发框架等软件之间的适配要求,包括智能芯片与开发框架的适配要求、人工智能计算任务调度、分布式计算等软硬件协同任务的交互协议、执行效率和协同性能等标准。
(三)关键技术标准
关键技术标准主要包括机器学习、知识图谱、大模型、自然语言处理、智能语音、计算机视觉、生物特征识别、人机混合增强智能、智能体、群体智能、跨媒体智能、具身智能等标准。
1.机器学习标准。规范机器学习的训练数据、数据预处理、模型表达和格式、模型效果评价等,包括自监督学习、无监督学习、半监督学习、深度学习、强化学习等标准。
2.知识图谱标准。规范知识图谱的描述、构建、运维、共享、管理和应用,包括知识表示与建模、知识获取与存储、知识融合与可视化、知识计算与管理、知识图谱质量评价与互联互通、知识图谱交付与应用、知识图谱系统架构与性能要求等标准。
3.大模型标准。规范大模型训练、推理、部署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包括大模型通用技术要求、评测指标与方法、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估、生成内容评价等标准。
4.自然语言处理标准。规范自然语言处理中语言信息提取、文本处理、语义处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评测方法,包括语法分析、语义理解、语义表达、机器翻译、自动摘要、自动问答、语言大模型等标准。
5.智能语音标准。规范前端处理、语音处理、语音接口、数据资源等技术要求和评测方法,包括深度合成的鉴伪方法、全双工交互、语音大模型等标准。
6.计算机视觉标准。规范图像获取、图像/视频处理、图像内容分析、三维计算机视觉、计算摄影学、跨媒体融合等技术要求和评价方法,包括功能、性能、可维护性等标准。
7.生物特征识别标准。规范生物特征样本处理、生物特征数据协议、设备或系统等技术要求,包括生物特征数据交换格式、接口协议等标准。
8.人机混合增强智能标准。规范多通道、多模式和多维度的交互途径、模式、方法和技术要求,包括脑机接口、在线知识演化、动态自适应、动态识别、人机协同感知、人机协同决策与控制等标准。
9.智能体标准。规范以通用大模型为核心的智能体实例和智能体基本功能、应用架构等技术要求,包括智能体强化学习、多任务分解、推理、提示词工程,智能体数据接口和参数范围,人机协作、智能体自主操作、多智能体分布式一致性等标准。
10.群体智能标准。规范群体智能算法的控制、编队、感知、规划、决策、通信等技术要求和评测方法,包括自主控制、协同控制、任务规划、路径规划、协同决策、组网通信等标准。
11.跨媒体智能标准。规范文本、图像、视频、音频等多模态数据处理基础、转换分析、融合应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包括数据获取与处理、模态转换、模态对齐、融合与协同、应用扩展等标准。
12.具身智能标准。规范多模态主动与交互、自主行为学习、仿真模拟、知识推理、具身导航、群体具身智能等标准。
(四)智能产品与服务标准
智能产品与服务标准主要包括智能机器人、智能运载工具、智能移动终端、数字人、智能服务等标准。
1.智能机器人标准。规范人工智能在机器人领域应用的技术要求,包括机器人智能认知、智能决策等标准。
2.智能运载工具标准。规范智能运载工具感知、识别与预判、协同与博弈、决策与控制、评价等技术要求,包括环境融合感知、智能识别预判、智能决策控制、多模式测试评价等标准。
3.智能移动终端标准。规范人工智能应用在移动终端领域的技术要求,包括图像识别、人脸识别、智能语音交互,以及智能移动终端涉及的信息无障碍、适老化等标准。
4.数字人标准。规范数字人的外形、动作生成、语音识别与合成、自然语言交互等技术要求,包括数字人基础能力评估、多媒体合成渲染、基础数据采集方法、标识和识别方法等标准。
5.智能服务标准。规范基于大模型、自然语言处理、智能语音、计算机视觉等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的服务,包括模型即服务平台技术要求和评测方法等标准,以及面向特定场景的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如智能软件开发、智能设计、智能防伪等标准。
(五)赋能新型工业化标准
赋能新型工业化标准主要包括研发设计、中试验证、生产制造、营销服务、运营管理等制造业全流程智能化标准,以及重点行业智能升级标准。
1.研发设计标准。研制跨领域知识整合、新型设计模式生成、人机协同研发设计等标准。
2.中试验证标准。围绕高精度、全流程仿真模型,研制智能虚拟中试标准,以及复杂工业场景新技术应用验证标准。
3.生产制造标准。研制生产过程智能化、产线监测及维护等标准。
4.营销服务标准。围绕营销服务效率提升,研制智能客服、数字人、商品三维模型标准,以及用户体验等标准。
5.运营管理标准。围绕运营管理智能化能力提升,研制相关供应链管理、数据管理、风险管理等标准。
6.重点行业智能升级标准。围绕原材料行业,开展大模型畅联产线数据、优化在线监测调控和工艺改进等标准研制。围绕消费品行业,开展需求预测、个性化定制等标准研制。围绕装备行业,研制智能装备感知、交互、控制、协作、自主决策等标准。
(六)行业应用标准
开展智慧城市、科学智算、智慧农业、智慧能源、智慧环保、智慧金融、智慧物流、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交通、智慧文旅等领域标准研究。
(七)安全/治理标准
安全/治理标准主要包括人工智能领域的安全、治理等标准。
1.安全标准。规范人工智能技术、产品、系统、应用、服务等全生命周期的安全要求,包括基础安全,数据、算法和模型安全,网络、技术和系统安全,安全管理和服务,安全测试评估,安全标注,内容标识,产品和应用安全等标准。
2.治理标准。结合人工智能治理实际需求,规范人工智能的技术研发和运营服务等要求,包括人工智能鲁棒性、可靠性、可追溯性的技术要求与评测方法,人工智能治理支撑技术;规范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的伦理治理要求,包括人工智能伦理风险评估,人工智能的公平性、可解释性等伦理治理技术要求与评测方法,人工智能伦理审查等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人工智能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统筹产学研用各方、产业链各环节优势力量,协同推进人工智能标准建设,共同构建先进适用的人工智能产业标准体系。
(二)构建人才队伍。鼓励标准化研究机构培养和引进标准化高端人才,加强面向标准化从业人员的专题培训。鼓励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将标准化人才纳入职业能力评价和激励范围,构建标准化人才梯队。
(三)加强宣贯推广。指导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等,面向企业开展人工智能标准体系、重点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引导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管理、检测等环节对标达标,持续提升标准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效能。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发文字号:工信部联科〔2024〕113号;发布时间:2024-07-02)
02.省市层面
安徽省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江淮护航”网络和数据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江淮护航”网络和数据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皖通信安〔2024〕4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提升我省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水平,推动电信和互联网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安排,现组织开展2024年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江淮护航”网络和数据安全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文件精神,统筹我省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发展与安全,科学有序提升我省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水平,加快推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高质量数据安全管理保障高质量数字经济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机制
各企业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明确管理机构和责任分工,建立完整的网络和数据安全工作体系,制定完善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各企业要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作为首席网络安全官,负责本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各企业试点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设置首席数据官,负责数据安全管理上的数据开发利用。
(二)开展网络安全保护工作
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等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和增值电信企业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系统”(https://www.mii-aqfh.cn)对本企业所有正式上线运行的网络和系统进行定级备案或变更备案,并开展符合性评测和安全风险评估。
各企业要采取符合安全防护标准要求的安全监测、访问控制、边界防护等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漏洞、弱口令、后门、被植入恶意程序、网站被篡改、被非法入侵、被非法远程控制等安全隐患。
(三)落实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识别与备案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电信和互联网行业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应形成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具体目录,并于9月30日前报我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来源、类别、级别、规模、载体、处理目的和方式、使用范围、责任主体、对外共享、跨境传输、安全保护措施等基本情况,不包括数据内容本身。当备案信息有重大变化的(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应当依法依规三个月内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四)构建网络和数据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网络和数据安全内部工作机制,开展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及时排查安全隐患。若发生可能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提供减轻危害措施。在收到行业主管部门预警信息后,按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在发生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后,各企业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向省通信管理局进行报告,并在事件处置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五)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各企业均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全面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管理。电信和互联网行业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整改风险问题,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于12月15日前提交至我局。
(六)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
各企业应切实履行数据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体系,严格落实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要求,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处理记录文档,记录数据处理、权限管理人员操作等日志,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电信和互联网行业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应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强化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安全保护。
(七)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能力建设
各企业应积极参加行业网络和数据安全培训并组织开展内部培训,培训人员包括且不限于企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和数据安全法律法规、行业数据安全制度和标准规范、实操技能等。
鼓励各企业加大网络数据安全技术投入,开展网络数据安全技术研究,加快完善数据防攻击、防窃取、防泄漏、数据备份和恢复等安全技术保障,推动数据安全技术产品创新研发、融合应用,积极申报最佳实践案例和示范项目。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
各企业要对照法律法规和本次专项行动安排,对本企业网络和数据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完成时限:10月底前)
(二)监督检查
我局将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通过现场询问、查阅资料、现场检测、远程渗透、代码检测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存在薄弱环节、安全漏洞和安全风险的单位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完成时限:11月底前完成)
(三)专项行动总结评估
各企业要对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安全漏洞和安全风险进行深入整改,并形成本单位数据安全问题整改报告。同时,各企业要全面梳理总结专项行动成果、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本单位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数据安全问题整改报告和专项行动总结报告一并报送我局。(12月15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落实。各企业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从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网络和数据安全的重要性,根据专项行动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内部协同、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专项行动落地实施。
(二)提升技术能力,强化支撑保障。各企业要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网络数据安全技术能力研究,开展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试点。鼓励各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团体标准的研制,推动网络和数据安全标准建设,完善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三)加大政策宣贯,营造安全氛围。鼓励各企业以论坛、培训、沙龙等多种形式开展网络和数据安全相关政策的宣贯、技术研讨和实践交流,引导全行业牢固树立网络数据安全责任意识,营造浓厚的网络安全氛围。
联系人:彭程,联系方式:0551-65680793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
(来源: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发文字号:皖通信安〔2024〕44号;发布时间:2024-06-19)
《扬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扬州市数据资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市数据流通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府规〔20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4年6月7日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6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5日
扬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加快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扬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的数据处理、授权、加工、经营、安全、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对社会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开展授权运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包括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职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各类数据资源(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办法授权符合条件的法人组织,对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并向社会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域(以下简称“授权运营域”),是指在电子政务外网中划分的,专门用于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以下简称“授权运营平台”),是指建设运行在授权运营域中,提供公共数据授权、加工处理、开发利用、监督监管等管理服务的平台。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以下简称“数据产品”),是指通过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形成的数据集、数据接口、算法模型、数据工具、数据应用、数据服务、数据报告等。
第四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在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公共数据有序流动与开发利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市数字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给予、终止或撤销市级授权运营等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解决授权运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设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合同专用章,委托市数据主管部门依法管理使用。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健全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组织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组建授权运营工作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公共数据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相关工作。
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等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发改、司法行政、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产品流通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做好本单位、本领域公共数据的采集治理、申请审核和安全监管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工作。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授权运营技术体系的顶层设计,规划建设授权运营域,承担数据流通全链条的监测管理,做好市大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与授权运营平台的安全对接和数据供给。
各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区域公共数据的归集治理工作,依托授权运营平台,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地方特色,同步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第六条 专家组研究论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提供综合评估、咨询意见等服务。
第三章 授权程序
第七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采用“两级主体、分级授权”的模式,授权主体分为一级运营主体和二级开发主体。
第八条 市政府授权数据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试点确定一级运营主体,授权运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一级运营主体按照有关条件和应用场景选择二级开发主体进行数据开发利用,并签订授权协议。
一级运营主体承担授权运营平台建设、开发利用管理、服务能力支撑、市场生态培育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二级开发主体基于应用场景需求,在一级运营主体搭建的授权运营平台上,开发利用经授权的公共数据,形成数据产品,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九条 一级运营主体作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
(一)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安全管理规范,明确参与数据运营相关主体安全责任、行为规范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确保数据接入、加工处理、开发利用、服务支撑等全过程安全可控;制定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建立合规监测机制,落实公共数据合规高效开发利用要求,确保开发利用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协议要求,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三)建设和管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为二级开发主体数据开发利用提供安全可信的系统。
(四)对授权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建立并动态维护数据资源目录,跟踪反馈数据质量情况,保障数据服务质量。
(五)发布行业领域或特定场景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公告,明确二级开发主体资格条件,对二级开发主体进行审核、签订授权协议、审核开发利用申请、审核数据产品发布,管理数据产品目录,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并定期评估,保障运营工作高效顺畅开展。
(六)对二级开发主体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业务咨询等服务,培育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推动公共数据运营生态健康发展。
(七)承担有关授权运营的其他工作。
二级开发主体作为数据开发利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
(一)承担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产品经营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和防护措施。
(二)确保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产品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三)根据协议约定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活动,按最小必要原则,依应用场景申请使用数据资源,规范导入社会数据、发布数据产品、报告应用成效。
第十条 二级开发主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经营状况良好,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失信名单;
(二)具备满足公共数据授权开发所需的办公条件、专业团队和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运营、管理人员等;
(三)具有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具有公共数据授权开发内部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
(四)具备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环境和条件,具备对公共数据获取、管理和应用的软硬件环境;
(五)具有符合网络安全和商用密码等评估要求的运营资质和运维经验;
(六)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研究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二级开发主体遴选流程:
(一)一级运营主体发布公共数据授权开发公告,明确二级开发主体申报条件等内容;
(二)授权开发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一级运营主体提交申请;
(三)一级运营主体对授权开发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在确定二级开发主体后,由一级运营主体与二级开发主体签订授权开发协议,签订协议后由授权二级开发主体开展开发工作。
第十二条 授权开发协议应明确授权主体双方权利义务、运营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费用、安全要求、禁止条款、信用承诺、退出机制和违约责任等。公共数据授权开发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开展授权开发的,原二级开发主体应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聚焦我市公共服务、民生保障、“613”产业体系等,包含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应急、金融、质量、统计、气象、企业登记监管、医保、住建、公积金、商贸、物流、工业、体育、旅游、公共安全等领域。
第四章 数据运营
第十四条 授权运营平台是本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统一通道,支持授权管理、产品登记、证书管理、产品发布、运营分析等功能。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新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通道,已建通道的,应当纳入授权运营平台统一对外服务。各县(市、区)不再单独建设授权运营平台,应依托授权运营平台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一级运营主体结合应用场景编制数据资源目录,依据目录向市数据主管部门申请数据。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会同专家组按照“一场景一申请一审定”原则,评估需求申请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安全性。经市数据主管部门、数源单位审核同意后,依托市大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共享数据至授权运营平台,并在授权运营平台内进行加工使用。
第十六条 数据产品由市场定价,充分发挥数据要素报酬递增、低成本复用等特点,创新成本分摊、利润分成、知识产权共享等多元化收益分配机制,保护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
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有条件有偿使用。数源单位享有数据产品免费试用权利,试用期由数源单位、一级运营主体等相关单位协商确定。公共数据有偿使用产生的收入作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实现的非税收入优先用于数源单位数字化建设发展。
第十七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安全坚持“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一级运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运营公共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一级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公共数据运营,不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丢失、不当利用公共数据,不得擅自留存或违规将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提供给第三方;发现数据间隐含关系与规律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侵犯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的,应立即停止数据处理活动,及时向市数据主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授权运营平台运营、数据管理、开发利用等安全合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数据主管部门建立数据泄露溯源、数据篡改和违规使用的监测预警机制,确保数据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九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建立数源单位数据质量情况、授权运营主体应用管理和收益情况等评价指标,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将评价结果作为数源单位数字政府建设项目及运维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一级运营主体应在授权运营满一年,向市数据主管部门提交授权运营年度运营报告。市数据主管部门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方式,对一级运营主体开展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再次申请授权运营的重要依据。一级运营主体应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纠正偏差,对符合容错纠错有关规定的,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十一条 授权主体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涉及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派驻本市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5日。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扬府规〔2024〕7号;发布时间:2024-06-15)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数据局关于数据资产登记、数据流通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24〕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数据局《扬州市数据资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市数据流通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
扬州市数据资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市数据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据产权登记行为,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的开放流动、开发利用和流通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扬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产生的数据资产的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和异议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数据资产,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拥有或控制的,能进行计量的,为个人或组织带来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的登记机构,是指经市数据主管部门授权开展数据资产登记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数据资产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对数据资产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将其权益归属和其他事项记载于数据资产登记证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数据权利,是指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
本办法所称的数据资产登记平台,是指用于数据资产登记申请、合规审核、登记公示(开)、证书签发、存证溯源等全流程登记工作的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数据资产登记证书,是指由市数据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登记机构在数据资产登记平台上填报、核发的数据资产证明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卖或者出借数据资产登记证书。数据资产登记证书应当包含登记的数据资产编号、资产名称、登记主体、资产来源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对数据资产和数据权利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相应审查报告的机构。
第四条 资产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安全可信的原则。
第五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数据资产登记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市数据资产登记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数据资产登记行为;
(二)推动登记机构建设数据资产登记平台,指导登记机构制定相关技术标准;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同配合的数据资产登记监管工作机制,对登记机构、登记主体及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数据资产登记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资产登记监管职责。
第二章 登记内容和条件
第六条 数据资产登记信息包括数据资产基本信息、数据权利信息。数据资产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登记主体信息、数据结构、数据字典、数据规模、数据周期、生产频率、存储方式、覆盖区域、所属行业、应用场景、数据质量和数据价值等。数据权利信息包括权利主体、权利路径、权利类型、权利范围、权利期限和权利限制等。
第七条 申请进行登记的数据资产和相关权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权利来源清晰,权利链条可追溯,不存在权利争议、侵权或违法违规行为;
(三)无数据质量瑕疵;
(四)不属于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信息。
第三章 登记申请人和登记主体
第八条 登记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构发起登记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登记申请人应确保登记申请材料及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所登记的数据资产来源合法、内容合规、授权明晰。
第九条 登记主体是指在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取得相关登记证明的登记申请人。
登记主体具有以下权利:
(一)对合法取得的数据资产享有相应的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和数据产品经营等相关权利,数据资源持有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下,相关主体对数据资源进行管理、使用、收益或处分等行为,数据加工使用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下,相关主体以各种方式、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采集、使用、分析或加工等行为,数据产品经营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下,相关主体对数据产品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等行为;
(二)经登记机构审核后获取的数据资产登记证书,可作为数据交易、融资抵押、数据资产入表、会计核算、争议仲裁的依据。
第四章 登记机构
第十条 登记机构具体承担全市数据资产登记工作,提供登记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数据资产登记管理,制定并执行数据登记服务、登记审查、争议处置等业务规则,推动我市登记规则与其他城市登记规则互认和交易规则衔接;
(二)数据资产的登记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和发证;
(三)依法提供与数据资产登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四)运营和维护数据资产登记平台,实现与市内外数据交易平台和数据资产登记平台互联,建立登记信息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五)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六)研究完善数据资产登记新方式,探索将数据资产登记应用于企业数据资产确认、融资抵押、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和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等;
(七)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应当运用区块链或其他技术,对登记信息进行上链保存,并妥善保存原始登记信息及有关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公开业务规则,登记机构制定或者变更业务规则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登记业务有关的数据、文件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办理:
(一)登记主体查询其自身有关数据和资料;
(二)数据交易场所履行准入审查职责需要登记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管部门等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和取证;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情形。
第五章 登记行为
第十四条 数据资产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和异议登记。办理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和异议登记前,需办理首次登记。
第十五条 首次登记是指数据资产的第一次登记,是对数据资产相关权利归属及相关情况的记录。首次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和发证。数据首次登记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机构进行形式审查。申请首次登记的登记申请人为数据资产的持有人。登记申请人办理登记前,应当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
申请首次登记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首次登记申请表;
(二)数据资产基本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数据来源、数据规模、所属行业(或领域)、覆盖地区、时间跨度等;
(三)数据来源佐证材料;
(四)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包含数据资产真实性、合法性情况的实质性审核材料;
(五)登记申请人身份相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登记机构登记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登记机构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登记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数据资产基本信息、申请登记的数据权利等。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发布公示内容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登记机构指定期限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异议申请。
登记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转送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提交异议答辩材料和必要的证据。登记机构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异议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和异议人。异议期间暂缓登记。
公示期限届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予以核准,颁发数据资产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通过合法交易等方式获得已登记数据资产加工使用等权利许可的,权利获得主体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许可登记。
许可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
申请许可登记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登记申请书;
(二)许可信息表,包括许可权利人、被许可权利人、许可权益、许可方式、保密要求、使用限制、使用期限等;
(三)数据资产流通记录等许可佐证材料;
(四)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许可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实质性审核材料;
(五)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数据资产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新权利主体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申请转移登记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移登记申请书;
(二)新权利主体身份佐证材料;
(三)数据资产权利主体转移的佐证材料;
(四)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转移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实质性审核材料。
第十九条 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需变更原登记内容的,登记主体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
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内容的佐证材料;
(三)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登记主体可向登记机构申请数据资产的注销登记。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情形导致原权利主体的数据资产相关权利灭失的,由新权利主体进行注销或转移登记;如无新权利主体,可由登记机构对相关数据资产进行注销。
注销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和销证。
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权利变更或灭失的佐证材料;
(三)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登记的结果:
(一)登记主体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以伪造有关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且登记主体拒绝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登记凭证,并向登记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等法律文书对数据资产进行相应处置。
异议登记期间,登记凭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登记:
(一)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核心数据的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的;
(二)登记数据内容可能违反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数据获取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应获得数据来源方授权而未获得授权的;
(四)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五)存在登记异议且异议理由成立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知识产权等部门,设立协同监管机制,承担数据资产登记监管的相关职责:
(一)制定监管制度,明确协同监管的主要配合事项,设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对检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三)依法依规对登记机构履行数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保护技术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其他数据资产登记监管事项。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资产登记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保护数据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的基础设施,加强防攻击、防泄漏、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定期开展数据风评和渗透测试,关键设备应采用自主可控的产品和服务。
登记机构应当制定数据分级分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数据的不同级别和类别采取不同的登记管理措施。
登记机构应当实施保密措施,确保数据资产登记相关材料不被泄露或用于不正当活动。
第二十六条 资产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登记机构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数据主管部门提交数据资产年度报告。市数据主管部门每年在数据资产登记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市数据主管部门对资产登记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在数据资产登记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数据资产登记平台提示项目如实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办理登记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登记申请人填写错误等情形导致不能正确登记的,其后果由登记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数据资产登记证明,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泄露数据资产登记信息,利用数据资产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其他审查报告时,应当保证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信息泄露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则的情形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登记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数据资产登记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数据资产登记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扬州市数据流通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市数据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培育本市数据交易市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推动数字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扬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服务机构进行的数据交易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数据流通交易,是指数据供方和数据需方之间以数据产品、数据服务等为标的,依法依规在场内和场外采取开放、共享、交换、授权等方式流通和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数据交易坚持依法合规、安全可控、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四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数据交易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全市数据交易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以及规则制度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数据交易;
(二)推动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交易服务环境;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同配合的数据交易监督工作机制,对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和交易市场主体进行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公共数据价值评估相关制度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鼓励市场主体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价值评价方法,探索构建直接价值、衍生价值、战略价值和风险价值等多维度数据价值评估体系;
(二)鼓励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等提供数据价值评估服务;
(三)支持探索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多样化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有偿使用,企业与个人信息数据市场自主定价。
市财政部门负责探索建立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协助市场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市统计部门负责建立数据产业统计监测机制,加强对数据产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制度。
网信、公安、市场监管、国资、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交易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支持数据进场交易、应用示范和科技创新,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数据要素型企业的投入力度。
第五条 鼓励支持数据交易主体将非电子化形式的文件、资料、图表等转换为电子化形式的数据,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六条 鼓励支持数据交易主体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探索建立行业创新机制。
第二章 交易主体
第七条 数据供方是指在数据交易中提供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数据需方是指在数据交易中购买和使用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依托数据交易服务平台为数据供需双方提供数据交易服务的组织机构。数据交易服务平台是指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管理的、为数据交易提供各项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八条 数据供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注册并经审核通过;
(二)向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数据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承诺及相关材料;
(三)遵守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数据需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注册并经审核通过;
(二)能够对交易数据实施安全保护;
(三)按照数据供需双方约定使用数据,禁止进行个人信息的重新识别;
(四)遵守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对设立相应市场主体的规定;
(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数据交易服务平台部署在我国境内;
(四)建立交易规则、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保障数据交易服务平台运行,提供数据交易环境和服务;
(五)定期开展安全测评、风险评估,以云服务方式建设数据交易服务平台的,应当通过国家有关机构组织的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不得擅自使用数据供需双方的数据或者数据衍生产品,未经数据供方和需方同意,不得披露交易过程中的未公开材料及其获悉的其他非公开信息。
第三章 数据权益和主体
第十二条 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保护数据资源持有权。合理保护数据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保护数据加工使用权。合理保护经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数据产品经营权。
第十三条 鼓励市场主体开发创造衍生数据,数据处理者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数据,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实现数据内容、结构显著改变或商业价值显著提升,形成衍生数据的,享有该衍生数据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收集的公开数据,享有该数据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
第十五条 保护数据委托方权益,数据持有者委托他人处理数据的,对委托处理的原始数据、过程中产生的中间数据、处理结果数据等,受托方均不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服务期满的,应当按委托人要求处理数据;受托人解散、破产的,应当向委托人返还数据,不得将委托人的数据用于破产清算。
第四章 交易对象
第十六条 数据交易对象包括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数据产品主要包括数据供方通过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集、数据接口、数据指标、数据模型算法等可流通的标的物。数据服务是数据供方对数据进行一系列计算、分析、可视化等处理后,为数据需方提供处理结果及基于结果的个性化服务过程。
第十七条 数据供方应确保交易数据获取渠道合法、权利清晰无争议,能够向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提供数据资产登记证书等拥有交易数据完整权益的证明,以及交易数据采集渠道、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用户授权等相关材料。数据供需双方签订的合约要求禁止转让的数据,数据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审慎对待公共数据的流转交易行为,严格管控公共数据直接进行交易。公共数据应当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以数据中间态、数据产品等形式进行流通交易。
第十八条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要求数据供方说明交易数据来源,审核数据供需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数据供方应确保交易数据的真实性,能够向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数据真实性的承诺及相关材料,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对数据供方提供的交易数据真实性、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可通过引入数据质量评估机构,对交易数据进行质量评估。
第二十条 下列数据不得进行交易: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明确同意,涉及其商业秘密的数据;
(三)未经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涉及其个人信息的数据,包括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四)以欺诈、诱骗、误导等方式或者从非法、违规渠道获取的数据;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约定明确禁止交易的数据。
第五章 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数据交易行为一般包括交易申请、交易磋商、交易实施、交易结束、争议处理等环节。
第二十二条 在交易申请环节,数据供方应明确说明交易数据的来源、内容、权属情况和使用范围,提供对交易数据的描述信息和样本数据,数据需方应披露数据需求内容、数据用途。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对数据供需双方披露信息进行审核,督促双方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磋商环节,数据供需双方应对交易数据的用途、使用范围、交易方式和使用期限等进行协商和约定,形成交易订单。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可通过引入数据价值评估机构,为数据交易定价提供指导,数据供需双方按照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金额。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对交易订单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交易实施环节,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与数据供方和数据需方签订三方合同,明确数据内容、数据用途、数据质量、交易方式、交易金额、交易参与方安全责任、保密条款等内容。
如发现数据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交易结束环节,数据供需双方应进行交易完成确认,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对交易过程形成完整的交易日志并安全保存。
第二十六条 鼓励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保护市场主体的投入产出收益,鼓励通过分红、提成等多种方式共享收益,平衡兼顾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市场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可以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解决数据供需双方的争议。
第六章 交易安全
第二十八条 数据供方应对交易数据进行安全风险自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并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对交易数据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保交易数据不包含禁止交易的数据。
第二十九条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三十条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拟交易数据建立分类制度,落实有关部门对不同类别数据提出的安全要求。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拟交易数据建立分级保护机制,根据数据的不同级别,为数据供需双方提供不同强度的安全保护技术支持。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提升数据交易服务平台防攻击、防破坏能力,为数据供需双方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
第三十一条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数据安全事件应对能力。
发生泄露、篡改、损毁等数据安全事件,或者数据安全风险明显加大时,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数据供需双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交易数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构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密码管理、保密等部门检查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履行数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保护技术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数据交易行为或者数据交易服务平台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应当提出改进要求并督促整改。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为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纠正偏差,对符合容错纠错有关规定的,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数据交易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24〕43号;发布时间:2024-06-26)
03.专家观点
2024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专家观点集锦
7月4日,2024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WAIC 2024)在上海拉开帷幕,嘉宾阵容星光熠熠,汇聚了9位图灵奖、菲尔兹奖、诺贝尔奖得主,以及88位中外院士,共同探讨AI伦理治理、大模型、数据、算力、具身智能等十大热点议题。超过1000位全球领军人物围绕如何构建开放、公正、有效的全球AI治理机制展开深入对话,旨在防范潜在风险,把握AI带来的无限机遇,助力各国经济社会的数字化转型。
作为AI领域一年一度的顶尖盛事,WAIC 2024在规模上创下历史新高。一系列尖端科技成果集中首次亮相,聚焦大模型、算力、机器人、自动驾驶等前沿领域。大会期间,人形机器人、虚实融合、自动驾驶、无人机、脑机接口等前沿技术应用体验区成为亮点,为参会者呈现了一场视觉与智能的双重盛宴。
1.图灵奖得主姚期智《AI可能比核生化更危险》
在全球治理图灵圆桌环节,姚期智、罗杰·瑞迪、曼纽尔·布卢姆等三位图灵奖得主,围绕人工智能治理协同创新展开了巅峰论道。
姚期智则认为,AI风险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随着AI能力出现,传统的数据和网络安全风险会被放大,AI会将管理数据安全的困难放大100倍;二是没有意识到的社会风险,如AI非常强大,且有很多使用方式,短期内存在颠覆现有社会结构的可能性,比如AI可能带来大规模失业;三是所谓生存或存在的风险,这一次颠覆性的力量可能比核生化更加危险。
所有这些风险都需要很多专家来解决,不仅是科学家,还需要政府、律师、经济学家来参与,几乎涉及每一个行业。
在姚期智看来,AI风险也与计算性相关,目前的算力能解决很多以前不知道如何解决的问题,但这也是让人感到非常恐惧的地方。“一方面我们把AI控制好,毕竟这是我们设计出来的;另一方面,也不希望它被我们给破坏了,权衡非常困难。正如图灵所说,这是无法预测的,预测不了机器有了足够算力之后会做什么。”他说道。
2.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院长薛澜《人工智能治理攸关全人类命运》
2015年,全世界193个国家共同签署了SDGs(人类可持续发展目标),确立了17个目标及169个具体指标。
薛澜谈到,去年一次联合国会议中透露,SDG执行情况不容乐观,很多目标不但没能实现,反而倒退了,所以大家对人工智能寄予厚望。
近期的一项研究揭示,AI有望对169个SDG具体指标中的134个产生积极影响,涵盖从经济增长到社会福祉再到环境保护的广泛领域。然而,这一技术同时也可能对其中35%的指标造成负面影响,人工智能发展是把“双刃剑”。
如何推动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尽可能达到收益最大化,同时把风险降到最低?薛澜指出,在过去数年的实践中,中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算法治理、数据管理以及风险控制的基本规则。2019年发布的《人工智能治理准则》与《伦理准则》构成了底层架构,而针对具体应用场景的专项法律则进一步细化了治理措施,确保AI的健康发展与风险最小化。
人工智能治理攸关全人类命运,是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薛澜表示,一个国家面临的风险就是全球风险,所以要非常重视国际范围内的人工智能安全问题,通过多种途径建立国际交流,加强政府间的多边对话机制,用科学的力量助力国际机制的完善,促进政府、企业共同推动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3.上海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首席科学家周伯文《AI研发应遵循“AI-45°平衡律”》
“去年5月份,数百名AI科学家共同签署文件,表达了对AI风险的担忧,呼吁防御人工智能风险应该与流行病、核战争等其他大规模风险一样成为全球优先议题。根本原因在于,目前AI发展是失衡的。”周伯文说道。
他表示,目前AI模型安全性的提升还远远落后于性能,不均衡背后是两者投入的巨大差异,“对比一下,从研究是否体系化、人才密集度、商业驱动力、算力的投入度等方面来看,安全方面的投入是远远落后于AI性能的。”
为此,周伯文倡导AI研发应遵循“AI-45°平衡律”原则,即在长期发展中,要大体上沿着45度安全与性能平衡发展,保持性能与安全的同步提升,允许短期波动,但避免长期偏离这一平衡线。
周伯文介绍了上海人工智能实验室正在探索的一条技术路径,即“可信AGI的因果之梯”,它分为三个阶段:泛对齐、可干预与能反思。这一路径旨在通过强技术驱动、全流程优化、多主体参与及敏捷治理,确保AI系统的安全可控,同时不牺牲其性能与创新能力。
目前,AI安全和性能技术发展主要停留在第一阶段,部分在尝试第二阶段,但要真正实现AI的安全与性能平衡,必须完善第二阶段并勇于攀登第三阶段。沿着可信AGI的“因果之梯”拾级而上,“我们相信可以构建真正可信AGI,实现人工智能的安全与卓越性能的完美平衡。”周伯文表示。
4.黑石集团董事长、首席执行官、联合创始人苏世民《面对AI,不要做鸵鸟》
在谈到AI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时,苏世民(Stephen A. Schwarzman),一些企业在AI融合方面做得很好,但也有些企业并不适应,黑石在投资时会对企业在这方面的潜在变现进行评估。
苏世民称,自己在刚入行时不擅长数学,也做不来模型,“所以我看到新的AI应用,比如说起草投资委员会的会议备忘录等,都可以让AI帮你做到,让我感到很惊喜。”虽然AI目前进展非常顺利,但始终希望大家把预期放低一点,并保持高度警惕,“不能像鸵鸟一样,把头埋在沙子里,不关注外面技术发展的风险”。
关于投资,苏世民表示:“有一句话说道,投资界没有勇敢的老人,意思是始终应该对风险保持警惕。当AI真正发展起来,可能会让一些投资变得血本无归。”
在谈到传统大学应该如何适应当今世界变化时,苏世民表示:“相较于商界,大学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虽然大学仍然拥有聪明的大脑,但现在的突破性技术进展都是由商界推动的,因为只有企业能负担得起技术开发所需的算力,这是我观察到的结构性变化。”
5.新思科技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盖思新《推动AI发展需全球协作》
盖思新表示,半导体行业花了60年实现5000亿元销售,之后仅用了8-9年就到达1万亿,几乎所有增量都是由AI增长所驱动的。
AI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不过盖思新呼吁全球应围绕负责任地开发人工智能展开合作,“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必须与如何负责任地开发人工智能的需求相平衡,而实现这种平衡的最佳方式就是全球协作。”他表示,全球协作能够使全世界人民从人工智能带来的巨大进步中受益,同时确保这些创新能力得到负责任的实践。
盖思新透露,新思科技也在试图将AI应用在自己的工作流里,目前已经建立了AI卓越中心,致力于内部员工AI素养提升,强化对AI伦理、风险的认知,并通过持续教育赋能客户,推动AI技术在芯片设计中的深化应用。
6.中国电信董事长柯瑞文《AI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柯瑞文表示,当前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日新月异,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不少的问题和挑战。作为电信运营商,中国电信把握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充分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积极服务和融入人工智能的发展。
第一、人工智能需要新型的数字信息基础设施提供有力的支撑。新型的数字基础设施总的要求就是“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基本特征是充分发挥网络的基础,发挥云计算的核心作用,推动云和网的融合,提供智能化的连接和算力的服务。
第二,人工智能的发展既要重视大模型的技术研发,更要重视模型的应用。应用是促进技术成熟与产业创新的重要途径,人工智能要在应用过程中不断迭代完善,促进规模化发展。中国电信首先从内部应用做起,如星辰网络大模型用于维护优化、业务交互流程,将故障处理效率提高30%以上。在内部应用的基础上,中国电信全面开放场景,联合产业伙伴推动大模型的深度应用,在工业、教育、医疗、政务等领域推出了36个行业应用,服务政企客户7000多家。
第三,人工智能发展需要共建开放的生态,共同推进治理。人工智能发展涉及到芯片、云网、模型、应用等产业链各个领域,将催生大量的融合创新的合作机会,需要产业各界立足自身的禀赋,在技术共创、数据共享、场景开放、人才培养、资本合作等方面携手建立开放的生态,实现互利共赢。
7.百度创始人兼CEO李彦宏《没有应用 基础模型一分不值》
李彦宏表示,去年国内的“百模大战”造成资源浪费,但也让中国有机会可以追赶世界上最先进的基础模型。
“今天大家可以看到国内已经有多款闭源模型,声称已经追平或者是超越了GPT-4的水平,成为今年以来争议比较大的一个话题。有些外行甚至混淆了模型开源和代码开源这两个概念。”李彦宏谈到,模型开源只能拿到一堆参数,还要再做SFT、安全对齐,即使是拿到对应源代码,也不知道是用了什么比例的数据去训练这些参数,拿到这些东西,并不能让你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迭代开发,最终无法做到“众人拾柴火焰高”。
他直言,同样参数规模下,开源模型的能力不如闭源,若要达到同等能力,开源模型通常需要更大规模的参数,进而增加推理成本与响应时间。
李彦宏承认,开源模型并不适用于大多数应用场景,在激烈的商业环境中,想要让业务效率高于同行、成本低于同行,商业化的闭源模型是“最能打的”。
针对AI应用,李彦宏表示,AI时代“超级能干”的应用比只看DAU的“超级应用”更重要,“我们要避免掉入‘超级应用陷阱’,觉得一定要出现一个10亿DAU的App才叫成功,这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思维逻辑。”他认为,只要能对产业和应用场景产生大的增益,整体价值就已大于移动互联网。
在他看来,大模型的重点还是“卷应用”,“没有应用,光有基础模型,不管是开源还是闭源都一文不值”。
8.中国移动董事长杨杰《擅长使用AI的人 将替代不会用AI的人》
杨杰在演讲中谈到了三点思考:第一,以AI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第二,深入推进AI成为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路径;第三,以AI+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成为信息通信业的时代重任。
杨杰认为,AI不会取代人类智能,但会重构很多行业、很多领域,擅长使用AI的人将会替代不会使用AI的人。“正像我们过去的十几年间,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时代,电脑并没有取代人脑。而是更擅长使用计算机的人会脱颖而出。我觉得AI进入AI+时代也是如此。”杨杰说道。
9.中国工程院院士、阿里云创始人王坚《AI是革命的工具 对大公司更友好》
在圆桌对话中,王坚认为,今天的人工智能有别于过去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有一个非常长的过去,但有一个非常短的历史。长到可以追溯到一百多年以前,短到GPT的出现。GPT的潜力,今天还是没有被完整地探索。”他认为,AI接下来的十年还是非常激动人心的十年。
“如果出现新技术,一定会有新的大公司诞生,也一定会有大公司烈火重生,否则技术的颠覆性就要打个问号”,王坚表示,互联网时代有草根创业的说法,但AI有很多依赖性,比如依赖数据。从这个角度看,AI时代对大公司更友好,但前提是公司要有创造力。
王坚还表示,面对AI,小企业和大企业的差别是,大企业一定会觉得AI是工具的革命,小企业一定会觉得是革命的工具,“我想如果大企业也要意识到这是革命的工具,这个变化就来了”。
(来源:IT时报微信公众号;发布时间:2024-07-04)
//中国信通院院长余晓晖解读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新态势
2024年7月2-5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办的“2024全球数字经济大会”在北京召开。在7月2日下午的大会主论坛上,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长余晓晖围绕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最新态势作了主题演讲,主要内容如下:
主要国家数字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总体看,2023年,美国、中国、德国、日本、韩国等5个国家数字经济总量超3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超8%;数字经济占GDP比重为60%,较2019年提升约8个百分点。2019-2023年,德国、日本、韩国数字经济稳定发展,美国、中国数字经济实现快速增长。内部结构看,产业数字化对数字经济增长的引擎作用持续发挥,2023年占数字经济比重达86.8%,较2019年提升1.3个百分点;预计2024-2025年,全球数字产业收入增速回升,稳步夯实数字经济发展基础。

具体来看,全球各国加快推动数字经济重点领域发展,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要素等领域积极抢抓发展机遇。
在数字产业化方面,全球5G网络部署加快推进,商用基本遍布全球,截至2024年3月,全球已有112个国家/地区的301家网络运营商提供5G商用服务;我国5G“适度超前”部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5G网络,截至2024年5月,我国5G基站总数达建成383.7万个。人工智能技术突破与产业发展提速,截至2024Q1,全球AI企业近3万家,美国占全球的34%,中国占全球的15%;2023-2024Q1,全球AI独角兽234家,增加37家,占新增独角兽总量的40%,其中,美国AI独角兽120家,中国71家。随着人工智能大模型等应用爆发式发展,智能算力需求激增,算力成为战略资源和科技竞争焦点,主要国家高度关注算力互联,并开展多方探索。
在产业数字化领域,全球产业数字化融合探索的新模式新业态持续涌现。一方面,数字化探索正在发生系统性、深层次变革,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逐步深化,先进制造模式探索不断推进,数字原生企业利用数据+技术持续探索价值发现新模式。另一方面,数字化转型带动支撑产业创新演变,形成新的增长动力,预计2024年,工业互联网产业规模超过1.5万亿,保持13%左右的增长速度。
在数据要素领域,近年来,各国围绕数据要素强化战略布局,颁布多项法律、政策、规划等,统筹数据发展与安全。全球数据空间建设提速,国外数据空间建设加快、成熟度提升。欧洲形成160个数据空间实例,较2023年同比增长60%,其中公共、行业和应用案例分别为19个、63个、77个。日本启动Ouranos计划,在新兴产业创新、城市公共服务、新能源汽车及电池、金融交易四大领域开展建设。中国多元建设路径与技术路线展现创新潜力,行业空间、公共空间、城市空间、交易空间等助力打通不同领域数字化转型数据堵点。
未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将持续深耕数字经济研究,围绕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合作模式与路径选择、国际产业链分工模式等方面开展深入探索,持续强化研究,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贡献智库力量。
(来源:中国信通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时间:2024-07-02)